夫妻離婚后,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還有義務為子女侵害他人所負的債務清償嗎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夫妻離婚后,未同該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里的義務是一種補充性質的義務,即只有在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承擔債務有困難時,才由未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補充清償。那么夫妻離婚后,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還有義務為子女侵害他人所負的債務清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夫妻離婚后,未同該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里的義務是一種補充性質的義務,即只有在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承擔債務有困難時,才由未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補充清償。關于夫妻離婚后,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還有義務為子女侵害他人所負的債務清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