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哪些債務不屬于共有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那么離婚訴訟中哪些債務不屬于共有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關于離婚訴訟中哪些債務不屬于共有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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