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導讀: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那么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關于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