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可自行解除嗎

導讀:
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進行登記,而事實婚姻是沒進行登記便結婚。那么事實婚姻可自行解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進行登記,而事實婚姻是沒進行登記便結婚。關于事實婚姻可自行解除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事實婚姻可自行解除嗎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
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
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并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
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2、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3、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依照《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必須是男女雙方異性的結合。
同性之間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開始是同性同居,后來做了變手術就成了異性而締結婚姻。
2、男女雙方必須有共同生活的行為,沒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構成事實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當事人進行了登記,不管當事人是否自愿,有沒有同居生活不影響其婚姻關系的成立,重形式而輕實質。
3、男女雙方的這種同居行為必須是以夫妻名義進行。
這是成立婚姻關系的前提,也是事實婚姻與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兩性關系的根本區別。后者不以夫妻的名義,也沒有締結婚姻的目的。
4、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是事實婚姻的最本質特征,也是其與法律婚姻(登記婚)最大區別。法律婚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依據法定的程序締結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進行登記,而事實婚姻是沒進行登記便結婚。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會屬性,當事人只要進行了登記,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沒有夫妻之實,法律上也承認其夫妻關系,重形式而輕實質。
三、事實婚姻形成的原因
1、由于我國輻源遼闊,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
雖然我國自建國以來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方面規定實行嚴格意義的一夫一妻制,結婚必須經過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但是因為封建社會在我國存在的時間太長,其在人們心中所產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區經濟生活水平極其落后,導致當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陳舊,很多新思想、新觀念并未真正在人們的思想上站住腳,許多群眾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識到結婚登記為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將舉行結婚儀式作為結婚的必備條件,在他們心目中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在家長的主持下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是名正言順的夫妻,這使得在許多山區和農村貧困地區的居民將結婚當做是個人的私事,并不認為結婚應該與國情相符,應該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從而導致了事實婚姻在農村地區的大量存在.
2、法制宣傳教育不夠經常、深入,人們法制觀念淡薄。
對婚姻登記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從而無視法律規定,自行舉行儀式結婚。也有一些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的人,比如有些當事人不足結婚年齡,或有些當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卻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些人為達到結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記結婚,以逃避國家的審查和監督。
3、由于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婚姻登記的體系不健全。
有的婚姻當事人到了登記部門,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登記;還有些地區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齡,故意制造繁瑣的登記手續,使當事人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迫使當事人自行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