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該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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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那么解除事實婚姻合同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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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進行登記,而事實婚姻是沒進行登記便結婚。那么事實婚姻可自行解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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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哪里能解除事實婚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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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的解除在當下其實并沒有一種比較統一的標準,大多數情況下認定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的效力,下就應該對其進行同等的對待,也就是說事實婚姻在解除關系的時候,需要到相關民政部門或者訴訟手段來解除。大多數情況下,事實婚姻往往都是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來解除關系的。如果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的話,就應該到民政部門補辦登記手續,如果不去補辦登記手續的話,法院將按照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處理。在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候,是屬于一種強制性的規范,而不是屬于任意性的規范,因此事實婚姻是不具備合法權益的,只有補辦登記之后才能具備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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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那么事實婚姻如何處理?事實婚姻怎么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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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本案中雖然原、被告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原告按同居關系起訴,起訴案由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被告也認為是同居關系,并按解除同居關系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愿作為事實婚姻對待,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系進行審理,并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愿將同居關系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愿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那么事實婚姻離婚與解除同居什么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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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一)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么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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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那么事實婚姻的解除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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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是相對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如何區分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如果符合事實婚姻或發生同居關系的,如何辦理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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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或訴訟手段]。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那么法律上事實婚姻是如何解除關系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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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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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承認的婚姻關系是依法登記結婚的關系,事實婚姻僅僅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只要雙方協議同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同居關系,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那么事實婚姻分居多久可以解除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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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那么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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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6、從雙方要求離婚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來看,法律婚姻經調解不成的,司法機關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事實婚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卻只能判決解除雙方的這種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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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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