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中如何保護債務人權利

導讀:
倘其根本未取得債權人之地位則債務人自可拒絕。相反倘若債權讓與契約并無瑕疵而作為其基礎之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存在著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說來債務人不能據之以對抗受讓人。如果債務人不知有債權讓與之情事于讓與后通知到達前對讓與人取得債權者則善意之債務人亦得以此項債權對受讓人為抵銷。倘若其債權之清償期晚于所讓與的債權則縱無債權讓與之事實債務人也不能對原債權人主張抵銷。那么債權讓與中如何保護債務人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倘其根本未取得債權人之地位則債務人自可拒絕。相反倘若債權讓與契約并無瑕疵而作為其基礎之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存在著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說來債務人不能據之以對抗受讓人。如果債務人不知有債權讓與之情事于讓與后通知到達前對讓與人取得債權者則善意之債務人亦得以此項債權對受讓人為抵銷。倘若其債權之清償期晚于所讓與的債權則縱無債權讓與之事實債務人也不能對原債權人主張抵銷。關于債權讓與中如何保護債務人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讓與中如何保護債務人權利
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保護債務人的權利
1.原則債權讓與
既然是由原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契約而發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說是越過被讓與之債務人而獲得的對于債務人完全未得參與之債權讓與在其后果方面決不能損害到債務人的正當的地位。因此保護債務人乃成為債權讓與情況下法律必須確立的一項一般性原則。
2.債務人在債權讓與時所擁有的抗辯
當債權讓與發生時債務人對于讓與人所有之抗辯皆得以之對受讓人主張。這些抗辯包括對于債權發生方面債務人所擁有的抗辯事由例如債權所由產生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謂債權不發生之抗辯。其次還包括構成權利障礙之抗辯如債權已罹于訴訟時效之抗辯。此外所讓與的債權倘是基于雙務契約而生者則雙務契約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債務人也可以援用??傊矊賯鶛嘧屌c之時債務人可用以對抗讓與人者不論其為抗辯權抑或為其他的抗辯皆可對抗受讓人從而債務人之地位未因債權之讓與而有何不同。但不意味說債權轉讓后至通知前這段時間里其不可以對受讓人抗辯。
3.債務人基于債權讓與產生之抗辯
受讓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必以其有效受讓債權為前提即受讓人應取得債權人之地位。倘其根本未取得債權人之地位則債務人自可拒絕。因此倘若債權讓與契約有無效、被撤銷或不生效力等效力方面的瑕疵存在債務人任何時候都可以援引之以為抗辯。相反倘若債權讓與契約并無瑕疵而作為其基礎之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存在著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說來債務人不能據之以對抗受讓人。根據債權讓與契約之無因性原因行為之效力瑕疵并不影響于債權讓與契約故也。
4.債務人基于債權讓與后的情形產生之抗辯
債權讓與后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為給付的或其與原債權人間關于債權所為的法律行為(如債務免除)的新債權人均應予以承受。但債務人在為給付或實施法律行為之時明知債權讓與之情事者除外。
債權讓與后在債務人與原債權人間發生訴訟而涉及債權的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得以該判決向新債權人主張但債務人于訴訟系屬(拘束)發生時明知債權已讓與者不在此限。
5.債務人之抵銷抗辯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前對于讓與人有債權者雖雙方之債權于債權讓與契約成立后不復存在于原來之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但債權讓與不應影響于債務人之法律地位故債務人于接受讓與之通知時仍得以其自己對于讓與人所有之債權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如果債務人不知有債權讓與之情事于讓與后通知到達前對讓與人取得債權者則善意之債務人亦得以此項債權對受讓人為抵銷。然而債務人對于讓與人所有之債權不論其取得在債權讓與之前或在讓與后通知到達前必其債權之清償期應不晚于所讓與之債權方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倘若其債權之清償期晚于所讓與的債權則縱無債權讓與之事實債務人也不能對原債權人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