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導讀:
一、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交通事故調解不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當事雙方一致向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由交警部門主持對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當調解活動無法進行或者調解無法達成或者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時交警部門會終止調解。那么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交通事故調解不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當事雙方一致向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由交警部門主持對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當調解活動無法進行或者調解無法達成或者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時交警部門會終止調解。關于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現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不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當事雙方一致向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由交警部門主持對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當調解活動無法進行或者調解無法達成或者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時交警部門會終止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調解
在事故發生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但是當事人在交警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簽字生效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當事人有兩種方式可以使用一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二是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這都可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