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開始調解

導讀:
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那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開始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開始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何時開始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期限開始調解: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A.傷者治療基本結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療養,沒有留下殘疾的;
?B.當事人可能已經留下傷殘,但是書面表示放棄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的。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指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傷殘評定結論之日起開始計算調解時間)。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問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答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屬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二、發生車禍怎么申請調解
1、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2、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3、調解的方式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