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申請的處理

導讀:
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申請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調解的書面申請后,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那么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申請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申請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調解的書面申請后,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關于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申請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調解的書面申請后,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