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復核

導讀: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那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復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復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如何復核
復核是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再次的比對核實確定是否有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怎么進行復核
根據2018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五條復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受理復核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一)事實不清的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
(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第七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復核結論
(二)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七十八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復核結論后三日內將復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
第七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委員會由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會同相關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共同組成負責案件復核并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復核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