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時限規定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時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果改變的,應當根據重新檢驗、鑒定結果在五日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時限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時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果改變的,應當根據重新檢驗、鑒定結果在五日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時限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果改變的,應當根據重新檢驗、鑒定結果在五日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有那些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有如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成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對無法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