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是否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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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違章處理是否有強制性
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是具有強制性的違法人員收到處罰通知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違法行為逾期不處理的可以強制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