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屬于什么

導讀:
公安機關屬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授權依法對交通安全實施管理職能取得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并送達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如果首先請求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則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基礎對賠償問題作出調解。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官同樣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通過對所有證據質證后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那么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屬于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屬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授權依法對交通安全實施管理職能取得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并送達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如果首先請求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則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基礎對賠償問題作出調解。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官同樣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通過對所有證據質證后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關于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屬于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眾所周知,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屬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授權依法對交通安全實施管理職能取得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在內容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看它能夠對相對人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并送達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如果首先請求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則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基礎對賠償問題作出調解。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在實踐中法官基本上也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大小對賠償問題作出調解或判決因為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當事人事后很難通過收集證據來推翻認定結論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基礎下必定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即使人民法院認為該認定書不妥不予采信但要重新收集或者改變具有法定職權的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一是難度很大二是沒有法律依據。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官同樣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通過對所有證據質證后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以上不論哪一種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存在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3、在程序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送達行政相對人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
因此,無論從主體資格上程序上還是內容上來看,交通事故認定都是具體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