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時效有怎么樣的規定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與此相同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各項規定如各類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沒有特別規定的均執行民法通則。由于訴訟時效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因此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亦可依職權適用。而訴訟時效的本質應當是永久抗辯權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那么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時效有怎么樣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與此相同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各項規定如各類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沒有特別規定的均執行民法通則。由于訴訟時效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因此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亦可依職權適用。而訴訟時效的本質應當是永久抗辯權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時效有怎么樣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侵權行為一般訴訟時效的含義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民事立法的訴訟時效制度是勝訴權消滅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消滅(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訴權)更不消滅實體權利。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與此相同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各項規定如各類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沒有特別規定的均執行民法通則。
由于訴訟時效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因此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亦可依職權適用。而訴訟時效的本質應當是永久抗辯權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此時抗辯權就可以對抗請求權使某個具體的請求無效從而獲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在人身損害賠償請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張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加害方就可能獲得免除賠償之責任。
2、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
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為2年(勝訴權)
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為1年(勝訴權)
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為20年(訴權)
不受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為“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特殊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于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