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下車檢修被自家車碾傷 保險公司是否賠?

導讀:
下車后在檢查車輛過程中車輛向前滑動造成王某被自己的車碾壓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疏忽大意未規范停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認定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那么司機下車檢修被自家車碾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車后在檢查車輛過程中車輛向前滑動造成王某被自己的車碾壓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疏忽大意未規范停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認定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關于司機下車檢修被自家車碾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駕駛自己的重型廂式貨車在高速上行駛時感覺車子有些異樣即將車停住在高速應急車道。下車后在檢查車輛過程中車輛向前滑動造成王某被自己的車碾壓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疏忽大意未規范停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在保險公司交有交強險及50萬商業三者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認定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理賠范疇。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置身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并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王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在該車車外而并未駕駛該車因此王某應屬于該車“交強險”和“三者險”的理賠范圍。
第二從合同的解釋層面分析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條款雖然規定車輛駕駛人和車上人員不屬于理賠范圍但對“車輛駕駛人”存在以下兩種解釋已是正在駕駛室操作駕駛的司機另一種是正在駕駛室操作的司機以及臨時下車的司機。因沒有權威部門對司機在車下被車致傷的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故王某下車檢修行為能否認定為車輛駕駛人能否認定為“第三者”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解釋規則作出對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王某不應認定為車輛駕駛人故王某應為“第三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為司機且負全部責任是基于事故前停車的駕駛行為而不是事故當時的駕駛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提出王某是重型貨車駕駛員不屬于該車三者險的承保對象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從我國的立法精神來說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意外的受害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對于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案件應當側重于對受害者的保護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較充分的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而言也應當認定受害人為“第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