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自己被撞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導讀: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朱某、王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三者險、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陳某賠償。本案中,朱某、王某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司機,針對朱某、王某駕駛的半掛車所投保的交強險是否應對其二人賠償,產生了兩種意見。陳某駕駛的機動車與朱某、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已下車的朱某、王某遭受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界定“本車人員”的范圍時,應當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釋,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強險。那么肇事司機自己被撞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朱某、王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三者險、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陳某賠償。本案中,朱某、王某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司機,針對朱某、王某駕駛的半掛車所投保的交強險是否應對其二人賠償,產生了兩種意見。陳某駕駛的機動車與朱某、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已下車的朱某、王某遭受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界定“本車人員”的范圍時,應當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釋,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強險。關于肇事司機自己被撞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7年12月4日21時40分左右,陳某酒后駕駛轎車在高速公路上忽視安全,與前方因故障停在超車道內的半掛車追尾相撞,致正在車下檢查故障的半掛車駕駛人朱某當場死亡、副駕駛人王某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朱某與王某共同負次要責任。轎車參加了第三者責任險,期限自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其車主、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陳某。半掛車參加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限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5日,其車主、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某公司。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朱某、王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三者險、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陳某賠償。
【分歧】
陳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各方均無異議。陳某在2006年7月1日《交強險條例》施行前投保了尚未到期的三者險,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給付保險賠償金,而酒后駕駛是合同規定的免賠條款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三者險,各方亦無異議。本案中,朱某、王某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司機,針對朱某、王某駕駛的半掛車所投保的交強險是否應對其二人賠償,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賠償交強險。理由是:《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朱某、王某雖在車下,但其是因車發生故障而下車予以維修,是駕駛行為的必要延續,仍屬本車人員,故不屬交強險的理賠對象。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強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據此,對下車后被撞的朱某、王某應當認定為非本車人員,故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
【評析】
小編持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強險符合《交強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交強險條例》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有效救濟為立法宗旨,在處理糾紛時應當突出對受害人進行保護,而不能本末倒置,過分強調對保險公司利益之照顧。朱某、王某雖然身份是駕駛人員,但事發時已從被保險的機動車上下來并在車下遭受到人身傷亡,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屬于“本車人員”,應從側重保護受害人出發,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朱某、王某當時在車下,故不屬于“本車人員”,即為交強險的理賠對象。陳某駕駛的機動車與朱某、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已下車的朱某、王某遭受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強險亦符合其他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