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出租車被拋高速司機做法是否合理

導讀:
當日,梁女士上車后,出租車行駛到機場高速路口,司機表示要調頭回機場接人拼車,遭到梁女士拒絕,司機便要求其下車。谷姓負責人表示,因出租車不可以議價,司機沒有同意梁女士的要求。隨后,梁女士提出讓司機靠邊停車主動要求下車,梁女士在機場高速輔路下車后,司機掉頭回機場繼續運營。本案中出租車司機的做法違反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八款之規定,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那么女子乘出租車被拋高速司機做法是否合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日,梁女士上車后,出租車行駛到機場高速路口,司機表示要調頭回機場接人拼車,遭到梁女士拒絕,司機便要求其下車。谷姓負責人表示,因出租車不可以議價,司機沒有同意梁女士的要求。隨后,梁女士提出讓司機靠邊停車主動要求下車,梁女士在機場高速輔路下車后,司機掉頭回機場繼續運營。本案中出租車司機的做法違反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八款之規定,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關于女子乘出租車被拋高速司機做法是否合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日,梁女士上車后,出租車行駛到機場高速路口,司機表示要調頭回機場接人拼車,遭到梁女士拒絕,司機便要求其下車。“當時處于車輛疾速行駛的高速路段,又是晚上,為了安全考慮,我拒絕下車,要求司機按約定行駛到目的地”
但司機不同意將其送回原地,表示不怕投訴,最終將其趕下車,放在機場高速路段。
對此,金建出租車公司一谷姓負責人回應說,該公司一司機在機場運營時的確拉過梁女士并正常打表,行駛中,梁女士看到起步價不是13元,對此提出異議。司機解釋說,夜間起步價和車價比白天要高,車費在100元左右。但梁女士表示,平時打車費用就是80元左右,到目的地后,只給司機80元。
谷姓負責人表示,因出租車不可以議價,司機沒有同意梁女士的要求。隨后,梁女士提出讓司機靠邊停車主動要求下車,梁女士在機場高速輔路下車后,司機掉頭回機場繼續運營。
律師解讀:出租車司機做法是否合理
對于出租車公司稱梁女士因對車價有異議主動要求下車的說法,梁女士回應說,自己對出租車的起步價沒有異議,是司機為了拼車找的借口,“我不在乎起步價是多少,只要司機打表計價就可以”。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本案中出租車司機的做法違反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八款之規定,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