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合法扣押期間是否可計算停運損失

導讀:
被告鄧某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過高時間過長應只計算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分歧對于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大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不予支持。如果受害方沒有過錯但因其對于事故的調查有配合的義務而且其配合的結果是為了更有利于其損害賠償的主張所以該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對于受害方車輛在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法院應否支持應首先考慮車輛在交警隊扣押的期間是否合理。認定車輛扣押期間是否合理首選的證據是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那么車輛合法扣押期間是否可計算停運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鄧某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過高時間過長應只計算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分歧對于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大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不予支持。如果受害方沒有過錯但因其對于事故的調查有配合的義務而且其配合的結果是為了更有利于其損害賠償的主張所以該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對于受害方車輛在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法院應否支持應首先考慮車輛在交警隊扣押的期間是否合理。認定車輛扣押期間是否合理首選的證據是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關于車輛合法扣押期間是否可計算停運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10月13日10時許被告鄧某駕駛魯A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五蓮縣城山西路某路段處倒車時與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停車下客的原告厲某駕駛的魯B號牌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致原告駕駛的車輛受損。經交警五蓮大隊認定被告鄧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魯B號牌小型轎車從2013年10月13日至29日被交警五蓮大隊扣押。五蓮縣某維修廠出具證明魯B號牌小型轎車從2013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在該廠維修。被告鄧某駕駛的魯A號牌小型轎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該事故給原告厲某造成如下損失車輛損失400元、停運損失7650元(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2013年10月29日)、評估費330元、施救費300元合計8680元。被告鄧某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過高時間過長應只計算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
分歧
對于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大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系在雙方之間發生的如果受害方有過錯則該扣押期間應視為因其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該期間的停運損失。如果受害方沒有過錯但因其對于事故的調查有配合的義務而且其配合的結果是為了更有利于其損害賠償的主張所以該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客觀分析如有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而侵權方又無相反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對于交警隊合理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為調查事故事實及調取相關證據一般都需要將事故車輛進行扣押而該扣押是事故受害方所無法左右的對于該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是受害方所不希望發生的如果對于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不予支持無形當中損害了受害方的利益。這對受害方來說是不公平的。
對于停運損失的時間、范圍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僅僅增加了“合理”的限制。這就需要在實踐中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采信并綜合案件其他情況來定。對于受害方車輛在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法院應否支持應首先考慮車輛在交警隊扣押的期間是否合理。毋庸置疑交警部門對事故車輛予以扣押是處理交通事故必須的程序該程序是不因事故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認為的無論受害方對于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均應自己承擔實際上變相地減輕了侵權方的責任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認定車輛扣押期間是否合理首選的證據是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當然也有人會提出如果受害方在事故處理結束后仍不提車致使扣押期間不合理延長對于該延長部分的停運損失是否也應當支持。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律分配給當事人不同的舉證責任就是為了盡最大的可能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侵權方認為受害方故意拖延停運時間可以舉證證明。比如受害方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其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生效后仍然不提車維修侵權方可憑交警部門出具的送達證明等證據證實受害方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如屬實法院對于故意拖延部分的停運損失就不應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