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辯護詞怎么寫

導讀:
案卷中可以看出,從受害人報案及整個偵查過程到出具起訴意見書,都是以職務侵占罪辦理的,公訴機關出具的起訴書卻變成了盜竊罪,辯護人認真分析了變化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控方認為被盜賣的混凝土不屬于被告人所在的××省天和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而屬于新建××火車東站工程項目部。盡管客觀上混凝土由天和建材公司運送到東站項目部,但并未改變其所有權,不論被盜賣是發生在運輸途中還是到達東站項目部后,其受害人均為××建工集團,也符合職務侵占罪中侵占本單位財務的事實。根據法理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非常嚴重的數額罪行之一,涉及到的金額的數目來判斷罪行的嚴重程度,此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職務侵占罪的辯護詞怎么寫?(案例)”的內容,歡迎閱讀。
職務侵占罪的辯護詞怎么寫?(案例)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浙江××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劉××親屬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師為劉×、劉××、于××等涉嫌盜竊罪一案劉××的辯護人出席法庭,開庭前本辯護人認真仔細的查閱了本案全部案卷,會見了被告人,詳細了解、核實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發表辯護詞如下,請合議庭依法參閱。
首先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劉××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存在的,證據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起訴書指控劉×、劉××等三人構成盜竊罪,辯護人認為不是很準確,應當按照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
案卷中可以看出,從受害人報案及整個偵查過程到出具起訴意見書,都是以職務侵占罪辦理的,公訴機關出具的起訴書卻變成了盜竊罪,辯護人認真分析了變化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控方認為被盜賣的混凝土不屬于被告人所在的××省天和建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建材公司),而屬于新建××火車東站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東站項目部)。對于案件中被告劉××的主體身份及利用職務之便等情況,控方應當是沒有異議的,因為被告人劉××本人是天和建材公司的駕駛員,運輸混凝土的行為也是本單位的職務行為。關鍵是被盜賣的混凝土所有權的權屬問題,辯護人認為被盜賣的混凝土屬于被告人所在單位有以下幾點理由:
1.根據案卷中2011年3月30日東站項目部副經理金××的筆錄,可以看出天和建材公司和東站項目部都屬于××建工集團,此工程是××建工集團承包建設的。盡管客觀上混凝土由天和建材公司運送到東站項目部,但并未改變其所有權,不論被盜賣是發生在運輸途中還是到達東站項目部后,其受害人均為××建工集團,也符合職務侵占罪中侵占本單位財務的事實。
2.我們知道工程項目部通常為臨時機構,是公司為實施某一特定工程而設立的現場管理部門,其人員也是從公司各部門抽調組成的,工程建設時負責監督管理現場具體事務,工程建設一結束該項目部就會被撤銷,項目部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財務和物資所有權的問題,結合本案也不存在被盜賣的混凝土運輸到工地就發生了所有權變化的問題,因此被盜賣的混凝土仍然屬于被告人所在單位。
3.如果天和建材公司屬于××建工集團的子公司,他們之間會進行成本方面的結算,但這仍屬于單位內部的結算,并不能就此認為本案所涉的混凝土的所有權發生變更。
4.引入一個民法上有關所有權變更的概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變更以交付為準,也就是說動產所有權在雙方約定的交付方式、交付地點,交付后所有權才發生變更。本案中東站項目部均采用的是由天和建材公司將混凝土運輸到工地,這屬于送貨上門的交付方式,這種形式下貨送到工地并由工地人員簽收后才發生所有權變更,本案中被盜賣的混凝土均沒有送到工地,尤其是并不是混凝土倒在工地上以后,又從工地運走后被盜賣。
5.最后一個情況是,本案中確實也存在項目部的收貨人已經簽出了收貨簽證,但這屬于違法行為。法律在對案件事實進行確認時,不能依據違法行為確定相關事實,只能認定該違法行為不合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就此認定被盜賣的混凝土所有權沒有發生變更。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混凝土所有權并未發生變更,也不存在被告人盜竊其他單位物資出賣的事實。根據法理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嫌疑人必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只是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方式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劉××的行為,不論其作為天和建材公司司機的主體身份,以及運輸混凝土的職務行為,都完全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
另外被告人劉某某還存在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請合議庭量刑時依法考慮。
1.起訴書中雖然表述有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是非常明確的將涉嫌盜竊的前三名被告人分別陳述、分別確定金額,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這一點本辯護人表示非常贊賞,這樣就可以非常明確的區分出那幾人屬于共同犯罪,并根據各自的金額、作用,由法院定罪量刑。
2.本案中被告人劉××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從案卷中第101頁被告人劉××2011年5月3日的筆錄中可以看出,在公安偵查階段他有爭取立功和檢舉同案犯的行為,這屬于立功,對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被告人劉××在公安偵查階段就有退出臟款和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態度和行為,這也屬于法律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還有被告人劉××屬于初犯、偶犯,符合法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關于量刑的意見。
根據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9條1款1項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第2款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另據浙江省高級法律的相關指導意見,本罪數額較大為1.5萬元,數額巨大為10萬元。本案被告人劉××所涉金額并未構成數額巨大,加上上述的法定和酌定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以及被告人劉××投案以后積極認罪、主動配合辦案部門工作,足以看出他已經完全認識到了自己的罪行和錯誤,本案也不是暴力犯罪,只要他愿意痛下決心、認罪悔過,相信不會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劉××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判處緩刑。
最后辯護人需要說明的是,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是為了從不同角度查明案情,更加準確的適用法律,并不存在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的情形。在此辯護人也提示被告人,應當深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接受教訓、痛改前非,保證以后不再做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重新做人,爭取得到法庭的從輕判處。
辯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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