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么

導讀: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那么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么?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那么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么?立功和自首分別怎么認定?下面本篇文章就為大家解答。
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么?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采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于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8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修正案(八)刪除關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
立功和自首分別怎么認定?
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是自首。由此可見,自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自動主動向犯罪主管機關投案,并愿意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管;第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實則不構成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對于新供述的犯罪也構成自首。
立功: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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