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與自首的處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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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與自首的處罰是什么
根據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自首在量刑中體現為幾種不同的處罰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現行刑法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于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于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