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功犯是否可以減免處罰

導讀: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對立功犯是否可以減免處罰
1、可對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依據犯罪情節酌情減輕、從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法院對立功如何認定
1、立功的主體僅適用于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
2、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愿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
3、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
4、符合以下條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5、最后,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系。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并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