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破壞道路設施是否處罰

導讀:
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那么交通事故破壞道路設施是否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關于交通事故破壞道路設施是否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破壞道路設施是否處罰
要處罰嚴重的是會被判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現實生活中來看對交通設施的對象范圍可以具體分為以下五種
一是正在使用的鐵路干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志等
二是用于公路運輸的公路干線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梁、信號和重要標志等
三是用于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于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用于導航的燈塔、標志等
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內河、內湖航道我國領海內的海運航道、導航標志和燈塔等
五是用于運輸、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航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圖謀隱害嫁禍于人貪財圖利等。這些不同的個人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