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抓捕同案犯算立功嗎_指認同案犯算不算立功

導讀:
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算不算立功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算不算立功根據刑法規定立功是交代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為。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一、指認同案犯算不算立功
1、指認同案犯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電話傳喚自首能認定為自首嗎
1、電話傳喚能否認定自首,答案是不能,我們認為,對于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應認定為自首,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的情況,符合上述《解釋》的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
2、首先,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被傳喚后歸案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傳喚是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而拘傳則是強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見,傳喚與拘傳有著本質的不同,法律并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3、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解釋》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而僅僅受到傳喚便直接歸案的,反而不視為自動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算不算立功
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算不算立功
根據刑法規定立功是交代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為不是立功立功必須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為。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關具體規定如下,
1、揭發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屬于立功而是屬于自首的必備要件。
因為依據規定自首的前提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發他人罪行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應當視為一個整體若想自首僅僅揭發自己的罪行不夠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是其犯罪組成的一部分不能視為他人的犯罪所以此時不能認定為立功。
2、揭發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經查證屬實屬于立功。
因為在同一起共同犯罪中各個犯罪分子的罪行才會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如果同案犯有犯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是沒有共同意志的因此依據規定揭露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罪行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立功。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內只要真正起到“協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現。
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具體情形如下,
(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通過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同案犯的,
(3)帶領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抓獲其他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其他案件犯罪之后新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犯罪分子僅僅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的不算立功,或者提供的是同案犯實施犯罪前和犯罪中的舊聯絡方式和所在地的也不算立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