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抓捕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立功

導讀:
能否認定立功對犯罪分子判刑有影響的,認定立功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協助抓捕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會不會構成立功?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協助抓捕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立功
刑法規定,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認定為立功。所以協助抓捕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認定為立功。
《刑法》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關具體規定如下:
1、揭發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屬于立功,而是屬于自首的必備要件。
因為依據規定,自首的前提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發他人罪行,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應當視為一個整體,若想自首僅僅揭發自己的罪行不夠,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是其犯罪組成的一部分,不能視為他人的犯罪,所以此時不能認定為立功。
2、揭發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經查證屬實,屬于立功。
因為在同一起共同犯罪中,各個犯罪分子的罪行才會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如果同案犯有犯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是沒有共同意志的,因此,依據規定,揭露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罪行,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立功。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內,只要真正起到“協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現。
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具體情形如下:
(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通過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同案犯的;
(3)帶領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抓獲其他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其他案件犯罪之后新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犯罪分子僅僅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的,不算立功;或者提供的是同案犯實施犯罪前和犯罪中的舊聯絡方式和所在地的,也不算立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