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

導讀:
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人們習慣上稱受害人為“第三者”。道交法是制定交強險條例的依據所以交強險條例的內容不能違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依照上述規(guī)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從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于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范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被排除在外。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那么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人們習慣上稱受害人為“第三者”。道交法是制定交強險條例的依據所以交強險條例的內容不能違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依照上述規(guī)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從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于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范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被排除在外。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關于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什么
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人們習慣上稱受害人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圍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種情況下算“第三者”何種情況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第三者”范圍的相關規(guī)定
1.保險法的規(guī)定
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交強險在性質上屬于責任保險所以保險法第65條對交強險是適用的。
2.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傷亡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屬于準用性規(guī)范即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傷害準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規(guī)定
道交法第17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交法是制定交強險條例的依據所以交強險條例的內容不能違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
4.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
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條例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從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于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范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被排除在外。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4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這一保險條款更加明確了“第三者”的含義。
仔細研究上述規(guī)定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的范圍最小即把車上人員(駕駛員、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無論其處于車內還是車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觀點之爭
實踐中對交強險中第三者范圍的認定問題即第三者身份的確定標準和駕駛員、車上人員是否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向第三者轉化的可能也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第三者范圍的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這是多數保險公司采用的保險條款)由此可知被保險人或駕駛員以及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者身份的確定主要應依照其對車輛的操作和控制狀況來進行。駕駛員身份的判定應依照事故發(fā)生時其是否實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輛或者有能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來確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駕駛員及其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和駕駛員無論何種情況均不能成為本車交強險的賠付對象但車上其他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轉化為“第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