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嗎?

導讀:
本條例不僅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法規(guī),同時也是一部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特別法。本條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與一般保險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條第1款規(guī)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項這一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國家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非追求商業(yè)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害補償,雖然由保險公司以業(yè)務承保的形式運作,但實質體現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和功能。因此,為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必須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解除作嚴格限制。那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交強險合同的禁止與例外】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責任強制;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詳解】本條是關于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規(guī)定。
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行為有多種形式,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協商解除,以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就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言,又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所謂約定解除,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以后,某種情形發(fā)生或某種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所謂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某種情形下或某種事由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合同自由的體現,也是的一項基本制度。《合同法》第93、94條分別規(guī)定了合同的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這些規(guī)定作為一般范適用于所有的具體合同。但是,由于保險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合同,在保險合同解除問題上應當首先考察和優(yōu)先適用的規(guī)定。
本條例不僅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法規(guī),同時也是一部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特別法。本條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與一般保險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條第1款規(guī)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項這一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與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其一,除本條規(guī)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援引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來解除合同。其二,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來規(guī)避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規(guī)定。可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個基本原則,其法定解除權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范圍內。如此嚴格的立法限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和強制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有關。國家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非追求商業(yè)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害補償,雖然由保險公司以業(yè)務承保的形式運作,但實質體現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和功能。相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也區(qū)別于一般保險合同,從合同訂立到實際履行,更多體現強制性的國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極大限制。因此,為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必須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解除作嚴格限制。如果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解除權,或者依據其他法律關于普通合同或者商業(yè)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來解除合同,強制保險關系將面臨隨時終止的可能,其結果是使社會公眾暴露在交通事故的巨大風險中,從而使法定強制的社會救助和損害補償功能失去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