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

導讀:
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法律上規定連帶之債原意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使其能盡先向最具償付能力的債務人請求給付。正是由于連帶之債的同一目的性,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為全部給付,或者因債務人一人與債權人發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那么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法律上規定連帶之債原意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使其能盡先向最具償付能力的債務人請求給付。正是由于連帶之債的同一目的性,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為全部給付,或者因債務人一人與債權人發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關于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之債的設立目的是什么
法律上規定連帶之債原意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使其能盡先向最具償付能力的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在連帶債務中,系以數個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給付之擔保,以使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擴增。所以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連帶債權中,一債權人可以獨立請求債務人全部給付,債務人可向任一連帶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倘若接受全部給付的債權人不誠實或者缺少資力,則其他債權人的求償權難免有無法實現的弊端。而且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生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也產生效力,所以連帶債權對債權人來說并不有利。因此在實踐中連帶債權較為少見。目前,我國民法并未規定連帶債權,但不等于說就沒有連帶債權,只是連帶債權依當事人間的合同創設。
連帶之債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為:
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數人。
第二,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一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擔金錢給負,乙負擔特定物給付,丙負擔勞務給付,即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關于標的是否須為可分,學者有兩種觀點。一為肯定說,認為既然債權人可請求某一連帶債務人為一部給付,若標的不可分,一部分給付即無從實行;另一為否定說,認為依當事人的意思各負不可分債務時,仍可成立連帶債務,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分給付而已。另外,作為連帶債務的標的,并不限于積極給付,不過以消極給付(不作為)成立連帶債務的,實踐中較少。
第三,須具有同一目的。結合在一起的數個債如無同一目的,即使給付內容為同一,也不能成立連帶之債。正是由于連帶之債的同一目的性,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為全部給付,或者因債務人一人與債權人發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第四,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須有連帶關系。連帶關系,是指對數個債權人之一人或數個債務人之一人發生的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產生同樣效力。例如,一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消滅;一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消滅。
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有什么不同
1、產生的原因不同。
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原因產生,如基于共同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之債必須具有不同原因,即各個債務人對債權人產生給付的根據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實。
2、目的不同。
連帶債務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債務人在主觀上相互關連;不真正連帶債務只有各自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發生在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相同純屬法律關系偶然巧合。所以有無共同目的是區分連帶之債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關鍵。共同目的指的是各個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債權提供擔保而結成一體,各債務均為達到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任何之一履行給付就使設定的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不真正連帶債務并非為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有偶然性,各個債務的產生無關聯,產生后盡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額外獲利而設。
3、法律要求不同。
連帶債務乃法律規定而產生,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連帶之債產生的幾種情況,如個人合伙產生的債務,共同侵權之債,委托代理授權不明產生的債,保證人為兩人以上擔保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連帶債務人之間有內部分攤關系,據此關系存在著內部求償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攤關系,即使其內部互償也非分攤關系,而是基于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