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執行公司財產用于股東債務清償

導讀:
本案中鄒與黃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企業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鄒與黃只是對其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資權益股東個人債務不等于公司的債務公司不對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能否執行公司財產用于股東債務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鄒與黃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企業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鄒與黃只是對其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資權益股東個人債務不等于公司的債務公司不對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能否執行公司財產用于股東債務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能不能執行公司財產用于股東債務清償
案例
2007年間黃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向徐借款100萬元在承諾期限屆滿后黃未還款。為此徐某向法院起訴。該案經法院判決黃應歸還徐借款100萬元但遲遲未還欠款徐隨后向臨川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鄒與黃為夫妻關系且該筆債務為夫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經調查2005年鄒與黃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私營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68萬元其中黃出資138萬元股權占82鄒出資30萬元股權占18。除上述股權外黃、鄒兩夫妻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說法
撫州市臨川區法院執行局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的出資是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股東一旦把自己的財產投入公司就喪失了其所有權而取得相應的股權。公司擁有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資本的所有權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非全體股東的共有財產而是公司自身的財產。公司財產的支配權只能由公司獨立行使任何一個股東雖然享有資產受益權但他不僅不能支配整個公司的財產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為其出資的那部分財產。
本案中鄒與黃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企業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鄒與黃只是對其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資權益股東個人債務不等于公司的債務公司不對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在執行涉及鄒與黃共同債務案件時只能執行鄒與黃共同財產或依法處置其在公司享有的投資權益(股權)而不能直接執行夫妻共同投資設立共為股東的有限公司的實體財產。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有責任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
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迅雷不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