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有什么后果

導讀:
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因此只有遲延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義務才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通過由其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即可維護交易公平。所謂定期行為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對當事人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一旦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為。那么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因此只有遲延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義務才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通過由其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即可維護交易公平。所謂定期行為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對當事人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一旦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為。關于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有什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有什么后果
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構成了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在廣義上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未履行債務按照債權人是否需經過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將履行遲延導致的合同解除分為兩種一是非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
所謂非定期行為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的利益并無根本影響債務人的履行遲延不會立即導致債權人主要合同利益落空的行為。
對于非定期行為的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要件
(1)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義務或債權人未按期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債務人未按約履行債務即構成了遲延通常債務人在遲延一段時間后仍會繼續履行但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明示或默示不履行合同則履行遲延轉化為拒絕履行適用拒絕履行規則。另外在債務人已按期進行了適當履行后債權人未按期及時接受履行也將構成遲延。
(2)在履行期到來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債權人未及時接受主要義務的履行。債務人沒有履行任何義務或者債權人沒有及時接受任何義務的履行都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為一種比較劇烈的經濟手段一旦合同解除將導致恢復原狀的法律效果當事人都不必履行各自原定的義務合同目的自此落空。如果僅僅是合同從義務或附隨義務的遲延履行就允許相對人解除合同對遲延人未免不公平也會損害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只有遲延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義務才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后果。
(3)需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非定期行為的履行遲延需經催告方可解除合同為大陸法和英美法各國的通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甚為劇烈合同效力因此而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而履行期限一般不會對合同當事人的期待利益產生根本影響遲延履行往往并不會導致合同期待利益嚴重或完全喪失。
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通過由其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即可維護交易公平。若規定一旦遲延履行債權人即有權解除合同對債權人過于苛刻也違背“履行優先”原則從而阻礙商品的暢通流轉妨害物盡其用效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對非定期行為的履行遲延債權人必須進行催告給予履行人第二次機會在額外期限屆滿仍不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這從社會公益和當事人利益的衡平上都較為適宜。
所謂定期行為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對當事人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一旦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為。如春節期間商店為方便群眾過節而訂購的年貨如果節日過后才到貨則已經毫無意義勢必會造成商店的合同利益落空。關于定期行為我國民法典中未作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把握好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