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債務加入承擔人履行部分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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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借款是怎么回事,合同是什么合同,約定的具體什么內容,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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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權讓與,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內容:法律主觀:債務轉讓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合同的債權轉讓以及合同的債務承擔是怎樣的而合同中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中,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楊一凡律師
2023.11.2024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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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債務承擔的合同與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承擔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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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債權人應該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為第三人只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非當事人,所以,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那么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2.08448人收看 -
張蕓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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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人可以部分履行債務的話,那么債務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請求予以拒絕。但是債權人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前提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請求部分履行債務,同時這種部分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沒有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那么此時債權人是不能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利益應當認為是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造成債權人增加相關費用這種情況并不能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要承擔因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就可以請求部分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請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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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存的債務承擔能否連帶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中并存的債務承擔能否連帶
內容: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那么民法典中并存的債務承擔能否連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2022.01.30316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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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債務加入后,有關債務責任如何承擔
黃東潔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第三人債務加入后,有關債務責任如何承擔
內容:第三人債務加入后,有關債務責任如何承擔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債務承擔方式。第三人債務加入還應當與第三人履行區別開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第三人債務加入后,有關債務責任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2022.02.07327人收看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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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以判決書上的結果為準,您父母名下的門面房已經進行法拍,第三方A某沒有支付的由A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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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內容: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同意B公司將債務轉移給趙某,而趙某承諾向A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應承擔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據此,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B公司與趙某共同支付A公司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責債務承擔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那么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2022.02.07371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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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公司注銷了,還有一部分義務未履行完畢,這個就算公司債務,公司注銷,申請人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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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要如何區分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要如何區分
內容: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要如何區分債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債務轉讓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那么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要如何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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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443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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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質,具體屬于什么公司,你可以詳細描述一下或者打電話咨詢我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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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內容: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一、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2022.01.24659人收看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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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
內容: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債務轉移,即狹義的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二人的行為。審判實踐中,對于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這三種行為的法律關系構成條件、債的承擔主體、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并因有些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而成為審判的難點。第三人代為履行僅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那么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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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278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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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
內容: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債務承擔是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實質是債務人地位的更換或分割,第三人對債務人承擔實體的債務責任。而第三人履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第三人仍處于合同的關系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負有債務履行或清償的義務,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合同債務,債權人也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因債務人仍承擔實質的債務責任,所以第三人履行不須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具有如下特點:1、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需要參與合同的訂立,也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那么債務承擔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2022.02.0734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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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有對方轉賬記錄嗎?請準備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起訴,若需要委托律師可以私信我,幫助您寫起訴狀起訴,或者是幫你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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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
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代為履行債務,因為本案中黃-麗并未退出該筆債務法律關系,且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債務轉讓合同,僅僅憑著一張借條不符合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應屬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行為,黃-曉雖然未真實借款,但因其行為,該債務已經轉嫁給了黃-曉本人。債務承擔的實質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表現,該行為需要履行嚴格法律手續才能生效,債務轉讓生效后,無論債務是部分轉移還是全部轉移,第三人將成為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義務。綜上所述,黃-曉雖然未真實向張*蘭借款,但因其代為履行妹妹黃-麗借款義務的行為而負有承擔該筆債務。那么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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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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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債務承擔的合同與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承擔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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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債務加入是否承擔違約金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中債務加入是否承擔違約金
內容: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民法典中債務加入是否承擔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2022.01.30848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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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內容: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1、對債權人的效力。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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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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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如果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會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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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內容: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按份承擔債務即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第二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即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而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與債務擔保相比較并存的債務承擔特別是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而言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主要是起一個擔保作用。只有當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和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這兩個概念筆者認為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那么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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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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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可以證明另一方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出資以逃避債務等清償的時候,可以中止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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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擔保能否只承擔部分債務
黃東潔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中擔保能否只承擔部分債務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般保證先有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中擔保能否只承擔部分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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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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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人可以部分履行債務的話,那么債務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請求予以拒絕。但是債權人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前提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請求部分履行債務,同時這種部分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沒有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那么此時債權人是不能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利益應當認為是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造成債權人增加相關費用這種情況并不能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要承擔因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就可以請求部分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請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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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債權收購,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非金融債權收購,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內容:非金融債權收購債權債務由誰承擔根據方式不同承擔者也是不同。具體如下所述1、采用股權收購的方式則由于被收購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未履行的合約仍應由被收購公司承擔。債權可以進行轉讓嗎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那么非金融債權收購,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2.01.25143人收看 -
李維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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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幾個亮點被吳律師實現了?? 1.未約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還部分借款,視為債務追認,共同償還 3.律師費和訴訟費全部由對方承擔
吳夢云 352評論 -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姚平 123評論 -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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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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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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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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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816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