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

導讀: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同意B公司將債務轉移給趙某,而趙某承諾向A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應承擔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據此,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B公司與趙某共同支付A公司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責債務承擔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那么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同意B公司將債務轉移給趙某,而趙某承諾向A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應承擔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據此,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B公司與趙某共同支付A公司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責債務承擔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關于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趙某原系A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同時又是B公司的股東。A公司依據與B公司簽訂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向B公司支付投資款人民幣350萬元。后因B公司受讓土地使用權未成,趙某與A公司另兩名出資人就A公司股權收購簽訂結算協議書一份,其中約定由趙某負責追回A公司投給B公司的350萬元,趙某在其股權收益分配中先行扣除150萬元,其余200萬元由趙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A公司人民幣200萬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投資款),本人承諾自簽字之日起半年內歸還”。B公司對該協議書及欠條均知情。后A公司一直向趙某催討投資余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趙某返還投資欠款200萬元。
訴爭焦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根據趙某與A公司之間關于趙某負責追回投資款的約定及趙某出具的欠條,趙某就B公司對A公司返還投資款之債屬于債務加入還是債務轉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公司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并駁回A公司要求B公司與趙某共同返還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同意B公司將債務轉移給趙某,而趙某承諾向A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B公司仍應承擔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據此,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B公司與趙某共同支付A公司尚欠投資款人民幣200萬元。
判案分析
債務承擔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負責任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移)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二者就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分析來看是不同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擔債務人債務的意思外,還需有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并存的債務承擔則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擔債務,而不存在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
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債權人是否具有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表示呢?可以從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免責債務承擔合同以及原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免責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情形分析。依據常理,在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第三人時,債權人顯然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合同表示其同意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之內心意思,一般無須再由債權人的行為推知。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責債務承擔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此處理解“債權人同意”有兩個問題值得重視:一是需有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已就全部債務轉移于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達成合意這一債權人“同意”的對象存在;二是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免除債務是明確向第三人或原債務人單獨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明確向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做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趙某與A公司約定由趙某負責追回A公司投給B公司的350萬元,并向A公司出具欠條,載明“今欠A公司人民幣200萬元(原B公司所欠的A公司投資款),本人承諾自簽字之日起半年內歸還”。B公司對趙某與A公司之間的協議及欠條是知情的,且A公司催討投資款也一直是向趙某催討,那么,能否就此認定本案當事人之間為免責的債務承擔關系?
我們認為,趙某與A公司之間的協議及欠條僅表明趙某愿意歸還B公司所欠A公司的投資款,并沒有趙某就投資款取代B公司的債務人地位、B公司不再承擔還款義務之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