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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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內容: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玉宛、龔廣曉,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漢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意見同上。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號樓項目部隸屬于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陽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2021.12.26586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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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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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內容: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原因: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3、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原因: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3、法律主觀:裝飾裝修合同屬于 建設施工合同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1、根據建設合同糾紛的類型,最高院將建設工程糾紛的案由確定為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等,這些糾紛發生時都可以建筑工程糾紛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林艷英律師
2024.01.31511人收看 -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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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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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訴訟問題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訴訟問題
內容: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訴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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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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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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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起訴主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由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起訴主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由
內容: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并不包含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張蕓律師
2023.11.28658人收看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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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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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內容: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1.12.17961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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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案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水電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案
內容:被上訴人某某市水電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南涪路8號。上訴人周某某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組建的迎龍湖水利工程項目部無法人資格,其民事權利義務應由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2010元,其他訴訟費605元,全計2615 元,由原告某某市水電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05元,被告周某某負擔1310元。被上訴人某某水電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那么水電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2021.12.16369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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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的關系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的關系
內容:承攬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如下:第一為二者擁有的法律主體有所不同,法律分析: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兩點:合同的主體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承攬合同糾紛區別承攬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如下:第一為二者擁有的法律主體有所不同,承攬合同一般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
段建國律師
2023.12.1228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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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權)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權)
內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所涉案由及相應特點介紹如下: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一級案由為“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向下為9個三級案由:(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楊一凡律師
2023.02.17195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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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與李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楊某與李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
內容:上訴人楊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順民初字第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施工期間楊某從李某某處借支,以及李某某為楊某墊支費用共計461478元。案件受理費3475元,由楊某負擔3425元,李某某負擔50元。一審判決給付李某某墊支的費用超出了李某某的訴請范圍,所謂的墊支費用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26日,李某某與楊某訂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李某某將鞏義監獄四標段圍墻發包給楊某施工,包工不包料,包工總承包。那么楊某與李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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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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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許瑞林律師
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內容:法定代表人鄧某某,校長。上訴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中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一初字2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學因需要建設教學樓而向社會公開招標,原告中標后,雙方于2000年11月1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 430萬元。那么佛山市某某中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1.12.2742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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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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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范本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范本
內容: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上海翼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簽訂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將其承攬的本市河南中路XXX號上海黃金交易所東塔7F空調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故現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幣171,126元。原告提供了證據:一、《工程分包合同》,證明工程款價格以審計為依據。那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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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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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律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律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
內容: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建筑工程糾紛律師1、(一)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童利桂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比較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律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對于合同糾紛類案件律師費一般按合同標的額收取,律師會依據該案件的難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確定具體的比例,具體可以和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張旭律師
2023.12.27213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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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
內容:2007年3月20日,江蘇海安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被告花某某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雙方對相應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同時,一致同意如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海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建設工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2021.12.27607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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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毛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
內容: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崧廈。原告毛某某與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審查后裁定駁回。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新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偉表、周靜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現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69082元及逾期違約金54150.50元。那么毛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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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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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內容:4. 工程價款結算:《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時的結算標準和程序,以及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行使的優先受償權,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律師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評估,明確責任方和責任范圍,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賠償和補救措施,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參照合同法、建設工程法規、行業慣例等,同時考慮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
王學瑞律師
2023.10.30102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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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邢穎 209評論 -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722評論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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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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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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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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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怎么起訴? 拖欠工程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2、證據資料準備充分后,確定訴訟方案,包括被告的選擇和訴訟請求的確定問題。在被告的選擇問題上,可以選擇合同相對方以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以及訴訟或保全費用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 3、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機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預訂的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例如:約定了仲裁的,就應當提交仲裁解決。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的,就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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