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治療好后超過一年還能做工傷鑒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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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浙江職工工傷死亡的,賠償明細如下: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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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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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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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工傷傷殘鑒定的基本概念工傷傷殘鑒定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由專業醫療機構對受傷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功能測試、傷殘程度評估等系列程序,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傷殘程度進行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mdash,二、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1)及時治療與康復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應首先及時接受醫療救治,積極配合康復訓練,以便最大限度地恢復身體功能,通過本文的介紹,希望能幫助你更好地了解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及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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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是否應復議前置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是否應復議前置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規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一種觀點認為工傷認定案件應當先復議。該電話答復已經明確對工傷認定案件不服提起訴訟必須復議前置。所以本地勞動部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的權利告知其表述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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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由于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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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 注意時效:勞動者應在工傷認定后的 1 年內進行傷殘鑒定,不要超過時效,以免影響賠償金額和維權效果,因此,勞動者在工傷認定后,應盡快進行傷殘鑒定,不要超過傷殘鑒定的時效,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四、工傷傷殘鑒定最佳時間律師建議工傷傷殘鑒定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勞動者在進行傷殘鑒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 選擇合適的鑒定機構:勞動者應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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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有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那么工傷認定時間超過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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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如何延長工傷申報期限可以延長工傷申報期限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例如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無法申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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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么辦 還能申請認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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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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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工傷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視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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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施工質量鑒定屬于現狀檢驗,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準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鑒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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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做工傷鑒定最遲不能超過多久:做工傷鑒定一般超過一年不能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逾期未申請的,由職工或及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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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未注明是否系終局裁決,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系因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是終局裁決,故應裁定駁回起訴,【按例說法】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案系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是終局裁決,故應裁定駁回起訴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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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繼承糾紛中對方不同意調解,還出假證據,我們為阿姨爭取的繼承財產遠遠超過談判時的權益。讓人感嘆的是,對方一直較勁,最終吃了大虧。
北京順義區交通事故,傷者承擔主要責任,本以為自己拿不到賠償款了,委托元甲之后,元甲和解團隊僅用40多天,促成了雙方和解,快速拿到賠償款20萬元!遠超過當事人的心理預期,非常滿意,當事人說“所有的感謝都在錦旗里”!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