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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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有以下三種: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總包合同無效而請求確認分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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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哪些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不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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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分不同情形來分析。所謂有過錯,是指反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情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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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0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2020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一、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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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 違反公序良俗:如果離婚協議的內容違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包含不合理的、過分壓迫的條款,或者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該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5. 違反法律規定:如果離婚協議的內容或形式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未經公證,或者涉及不可分割的財產,該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以上五種情況是離婚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一般情形,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法律規定而異,離婚協議無效的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的五種無效約定如下: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些財產的歸屬,但不能處分其他人的財產。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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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 作者:韓靜 問: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那么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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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半山灣農場起訴要求以勝達公司賣去設備的20萬元款項履行義務,并確認勝達公司與明箜村委的贈與協議無效。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贈與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當事人互互權利義務,涉案房產業已過戶,應為有效。第二種觀點認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贈與協議應該無效。明箜村委和勝達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勝達公司和明箜村委惡意串通,簽訂贈與協議,損害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合法利益,其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那么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贈與協議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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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無效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么民法典婚姻無效的三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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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房屋贈與協議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是房產贈與人必須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實施贈與行為,這就要求房屋贈與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法律分析:下列情形下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2、贈與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什么情況下是無效贈與贈與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效贈與的情形如下:贈與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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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在贈與人把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地產之后,該房地產贈與合同才生效。房地產贈與合同一旦生效,贈與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贈與。房地產贈與合同依法應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其次,該贈與合同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最后,房地產贈與和房地產買賣一樣,應當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贈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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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ldquo,無論是依法登記結婚,還是依法成立的事實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dquo,重婚主要有三種情形: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此處的&ldquo,目前,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限定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上加親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是不再被允許了,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從倫理和優生方面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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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人、多份遺囑內容沖突等都可能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無效,5、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形: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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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二)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四)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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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那么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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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無效的情形因不同的法律體系而異,但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1. 違法和違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該合同可能被視為無效,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8. 形式不合法: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簽訂,例如未公證或未書面形式,該合同可能被視為無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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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 二、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實務中,夫妻一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直接判離。相反,如果沒有以上情形,且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則法院基本都會判決不離,等滿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提起第二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概率比較大,但也有兩次判不離的情況。如果判不離,則需要起訴第三次。事不過三,連續三次起訴,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