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贈與協議無效嗎

導讀:
半山灣農場起訴要求以勝達公司賣去設備的20萬元款項履行義務,并確認勝達公司與明箜村委的贈與協議無效。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贈與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當事人互互權利義務,涉案房產業已過戶,應為有效。第二種觀點認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贈與協議應該無效。明箜村委和勝達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勝達公司和明箜村委惡意串通,簽訂贈與協議,損害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合法利益,其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那么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贈與協議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半山灣農場起訴要求以勝達公司賣去設備的20萬元款項履行義務,并確認勝達公司與明箜村委的贈與協議無效。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贈與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當事人互互權利義務,涉案房產業已過戶,應為有效。第二種觀點認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贈與協議應該無效。明箜村委和勝達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勝達公司和明箜村委惡意串通,簽訂贈與協議,損害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合法利益,其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關于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贈與協議無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3月13日,勝達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達公司)與半山灣農場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勝達公司以2500元/噸的價格向半山灣農場購買800噸優質冬小麥,合計價款200萬元;半山灣農場應在2008年3月31日前將800噸冬小麥全部運至勝達公司;勝達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支付40萬元貨款,余款160萬元于啤酒銷售旺季過后始行付款,至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時至2009年4月份,勝達公司仍有50萬元貨款未支付,生產也不景氣。2009年5月份,勝達公司以20萬元的價格賣了生產設備,全面停產;同時應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勝達公司負債)的請求,與明箜村委會訂立贈與協議,約定勝達公司將所有房產(價值40萬元左右)贈送給明箜村委會,若勝達公司股東以后五年內在該村建廠,該村委會對于其土地使用和租賃村委所有房屋予以優先考慮。至起訴時,所有涉案房產均已過戶。半山灣農場起訴要求以勝達公司賣去設備的20萬元款項履行義務,并確認勝達公司與明箜村委的贈與協議無效。
[分歧]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贈與協議是否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贈與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當事人互互權利義務,涉案房產業已過戶,應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贈與協議應該無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勝達公司與半山灣農場簽訂了購銷合同,半山灣農場有按時按質交付貨物的義務,勝達公司則應負依合同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然而勝達公司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導致不能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0條“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的規定,勝達公司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勝達公司負債,卻以日后為勝達公司股東在其村建廠提供方便為誘餌,請求與其簽訂贈與協議。簽訂協議的結果是明箜村委無償的得到價值40萬的房產,勝達公司以其本應還債的財產贈與他人為其股東換來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勝達公司的行為顯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勝達公司和明箜村委惡意串通,簽訂贈與協議,損害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合法利益,其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
綜上,無論勝達公司的單方贈與行為還是勝達公司與明箜村委的雙方協議行為,其結果都必然侵害第三人半山灣農場的利益。所以,以上贈與協議應認定無效。作者: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康紅 陳宏林 劉洪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