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資金用途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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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信托公司將股份公司和投資公司告上法庭,投資公司認為借貸雙方改變借款用途,故對其中800萬免除擔保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信托公司代替股份公司支付800萬傭金屬與流動資金貸款范圍,故沒有改變借款用途,投資公司對該800萬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鑒于擔保合同并未明確擔保責任形式,故,投資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那么變更貸款用途的認定:借款合同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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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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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款的,貸款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那么借款人可以改變借款用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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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于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范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范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那么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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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改變借款用途改變違法嗎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那么民間借貸改變借款用途改變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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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務人隨意改變借款用途犯法嗎?也就是說,貸款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權請求貸款人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會使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風險,并可能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那么債務人隨意改變借款用途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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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由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鑒于行為人是軍人故可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那么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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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羅某在駕車拉鋼絲的過程中鋼絲反彈起來將站在路邊的彭某打倒致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作為貨車而言其是沒有拉直鋼絲專項作業功能的而在本案中羅某和彭某擅自改變了此車的用途進行危險作業。在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時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那么改變機動車用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由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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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資金拆借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1、同業參與原則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余缺調劑的特征,主要應用于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于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那么資金拆借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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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資金拆借定義以及要遵循的原則是什么1、同業參與原則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那么資金拆借定義以及要遵循的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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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借貸發生的時候,債務人為了借到錢就會跟對方說自己借這筆錢是用來干什么,但是后來他們又將這筆錢的用途改變了,而債權人就覺得對方在欺騙自己,那么這種情況債務人是否算違約呢?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個人借款需要約定用途: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那么民間借貸改變借款用途是否違約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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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長期借款按照借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建設借款、技術改造借款和生產經營借款三類。長期借款按照償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定期一次性償還的長期借款和分期償還的長期借款兩類。按照付息方式與本金的償還方式,可分為分期付息到期還本長期借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長期借款、分期償還本息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按照涉及貨幣種類的不同,可以分為人民幣長期借款和外幣長期借款。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貸款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訂立的,其借款用途還與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不允許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那么是否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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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會使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風險,并可能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貸款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訂立的,其借款用途還與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不允許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人能否改變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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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當事人需要約定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金融機構貸款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會使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風險,并可能導致借款難以收回。如果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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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同樣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款這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款的貸款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那么借款人能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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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處理十幾年沒有結果,委托天用律所4個月解決!當事人用自己的保險單做擔保幫助朋友周轉資金,但朋友拖欠十幾年年多仍不還款。天用律師幫助雙方庭上和解,要回本金及利息58萬元,同時獲得經濟損失6萬元!
不幸福的婚姻,該不該繼續?有的人說,如果覺得不開心,那就離婚吧,別猶豫;有的人說,還有希望,可以改變,不能放棄;而有的人說,為了孩子... 擺脫不幸福的離婚,既成全自己,也成全別人!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