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機動車用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由誰擔

導讀:
羅某在駕車拉鋼絲的過程中鋼絲反彈起來將站在路邊的彭某打倒致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作為貨車而言其是沒有拉直鋼絲專項作業功能的而在本案中羅某和彭某擅自改變了此車的用途進行危險作業。在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時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那么改變機動車用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由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羅某在駕車拉鋼絲的過程中鋼絲反彈起來將站在路邊的彭某打倒致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作為貨車而言其是沒有拉直鋼絲專項作業功能的而在本案中羅某和彭某擅自改變了此車的用途進行危險作業。在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時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改變機動車用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由誰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改變機動車用途發生交通事故
羅某有一輛貨車且自己駕駛該貨車一日彭某因修建房屋花錢請羅某為其運送墻磚。在墻磚運送完畢后彭某又讓羅某用貨車幫忙拉直鋼絲。一開始羅某表示拒絕但經不起彭某的多次請求礙于情面便答應了此事。于是彭某隨將鋼絲一邊綁在公路邊的樹上另一邊綁在羅某貨車后端的拖車鉤上然后讓羅某駕駛該車以拉直鋼絲。羅某在駕車拉鋼絲的過程中鋼絲反彈起來將站在路邊的彭某打倒致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二、致人死亡的責任由誰擔
本文認為此事件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羅某與彭某形成好意施惠關系且羅某主觀上存在重大的過錯需對彭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事故雖然發生在道路上但此時車輛處于一種非正常行駛的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通常而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是有一定目的性的即由一地行往另一地。而在本案中車輛雖然在道路上但卻沒有從一地行往另一地的目的其在道路上“行駛”是為了拉直鋼絲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行駛而是一種非正常的行駛。
(二)此時的車輛被作為了一種動力作業工具而不是交通工具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看其所指的交通僅指運輸即人和物的載運和輸送。因此在使用車輛的主要功能即運輸功能時才能被視為是交通工具而使用其它功能如“牽引機”功能時就不能將其視為交通工具。具體在本案中此車并沒有被用于運輸的目的而是作為了一種動力工具用于拉直鋼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此時的貨車并不能被視為是一種交通工具。
(三)此車沒有拉直鋼絲專項作業的功能并未對交通秩序造成破壞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必須是一種運輸行為如果行為人引起事故的行為并不是交通行為則該具體行為所指的社會秩序也不是交通秩序因此也就談不上對交通秩序的破壞。作為貨車而言其是沒有拉直鋼絲專項作業功能的而在本案中羅某和彭某擅自改變了此車的用途進行危險作業。因此在拉直鋼絲的過程中該車輛僅應被視為一般的動力作業工具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其拉直鋼絲的行為也不是一種交通行為并未對交通秩序造成破壞。
(四)羅某對彭某形成好意施惠關系且羅某存在重大過錯需對彭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幫工”又稱“助工”即親戚、朋友、鄰居于農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它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的一種民間互助方式。在本案中羅某也是無償為彭某拉直鋼絲但其并不是出于主動、自愿而是經過彭某的多次請求礙于情面才答應此事因此雙方的關系不能稱之為幫工關系。
“好意施惠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關系。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值得注意的是好意施惠關系并不是合同關系無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系當然也就不產生給付請求權。在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時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