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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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在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小張知道《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王女士與趙先生簽署的協議僅對他們夫妻雙方有效,并不能對不知情的小張產生對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協議排除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王女士婚前購買,但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沒有變更登記,該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產權應歸王女士、趙先生共同共有,為避免以后出現財產爭議,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房屋所有權均歸王女士所有,與趙先生無關,王女士和丈夫趙先生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王女士按揭購買的期房歸她個人所有,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具體到本案,趙先生欠款時,并沒有告知小張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小張對協議內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趙先生的份額,婚后,趙先生欠下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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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本案情2022年4月,王某(女)和張某(男)因感情破裂于是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按照規定對婚內財產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協議約定雙方婚內購買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由男方償還,包括房貸,借貸等等,上述內容均體現雙方在民政局填寫的《離婚協議書》中,法院認為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中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的約定是雙方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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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 協議書的基本要素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協議書,其基本要素都應當包含:合同雙方的名稱、身份證號碼、房屋的詳細情況、購買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及其他有關規定等,2. 合同雙方的詳細信息房屋買賣協議書應該清楚地表明合同雙方的名稱、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等詳細信息,協議書應該詳細說明購買房屋的總價、首付款、貸款方式等相關信息,并注明因各種原因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總之,房屋買賣協議書的格式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將詳細介紹房屋買賣協議書的格式,以幫助有需要的人成功完成房屋買賣過程,因此,房屋買賣協議書的格式非常關鍵。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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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贈與合同的性質來看,包養協議更傾向于帶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也就是張某以小李與其保持情人關系為條件而成立的贈與合同,本案中的包養協議,既不屬于救災救貧贈與,又沒有經過公證,但是財產已經以小李的名義購買房產,所以能否撤銷存在爭議,于是張某婚內出軌了,不僅如此張某還跟另一方簽訂了所謂的包養協議,小李就是被包養的那個人,法官在審理時不僅從協議出發還從協議的內容出發,認為張某與小李簽訂的包養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小李違背了協議,要返還借款,張某解除包養關系,則小李有權不返還借款自主花銷。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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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甲方(賣方):乙方(買方):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戶,由此所產生相關稅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那么購買二手房附加協議合同模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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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具體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可以依照下面規則進行:第一,協商分割,離婚協議書中公司股權怎樣處理法律主觀:離婚協議書中公司股權的處理方式:如果夫妻雙方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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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那么購買第三方債權需要簽三方協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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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且登記在其名下,婚內若書面約定房產歸你,屬于贈與行為,即使離婚時反悔,可依據該書面協議要求辦理過戶,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未過戶,一方反悔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如果是自愿簽訂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有被女方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房產就可以要回來,如果是自愿簽訂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有被女方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判定協議無效,房產就可以要回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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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像本案白女士和黃先生的假離婚是為了達成共同的目的而協商的一種手段,并未對雙方造成欺詐脅迫,因此"假離婚"并不導致離婚協議的撤銷,白女士和黃先生為夫妻關系,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二人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義購買第二套房屋,后雙方簡單擬定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約定雙方名下的房屋和車輛均歸黃先生所有并辦理了相關財產的變更登記,白女士也沒有其他可以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此白女士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終認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3、一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領到離婚證后,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協議內容雙方不得反悔,2、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離婚協議不生效,雙方可以隨時就協議內容反悔、修改,離婚協議簽字了就生效了嗎離婚協議僅簽字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后,才生效,也就是說,領到離婚證后,離婚協議才發生法律效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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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約定條款具有法律效力認購協議書是在充分協商及確定后,雙方所簽署的書面文件,具有約定效力,例如,認購協議書中包含了諸如約定條款、價格、標的物等合同的基本要素,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因此具有合法性,認購協議書的簽署雙方符合合法主體,履行的行為也符合法律要求,因此認購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結論:總之,認購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簽署后應認真履行,否則會面臨一定的法律責任,在認購協議書中,各方約定的條款以及內容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認購協議書中,關于標的物的具體約定,購買價格的約定等均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違反。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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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案涉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婁某敏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簽署的案涉《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案涉房屋不屬于婁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江某宏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婁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時,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婁某水、朱某愛、婁某敏并未與江某宏協商確定由婁某水、朱某愛借婁某敏、江某宏名義購買案涉房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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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雙方首席代表不是企業法人和工會主席的需要其簽發委托書);3、職工(代表)大會決議;4、工資集體協商過程的說明;5、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三份;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7、工會法人證書復印件五、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專項集體合同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無異議,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那么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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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條 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 ,月租為 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 }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第四條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那么購買門面協議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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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那么購買房屋協議有法律保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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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不能自由轉讓。農村房子轉讓的條件有: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人名下沒有其它宅基地、已經確權登記的宅基地需要雙方完成過戶登記,未確權登記的宅基地由雙方完成交接。也就是說只有在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被視為無效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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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當事人為父親購買保險后,保險公司卻以借口拒絕理賠。天用律師以談判調解的方式解決了保險理賠難題,幫助當事人拿到12萬元保險費。一份和解協議,安慰了當事人的孝心;一面錦旗的到來,溫暖了大雪紛飛的北京!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兒戲,簽署離婚協議一定要謹慎,否則后果很難改變!幫助當事人獲得北京房產3套、黑龍江房產1套、京牌車、孩子撫養權、現金及存款等!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滿意的結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