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協議有效嗎?

導讀:
從贈與合同的性質來看,包養協議更傾向于帶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也就是張某以小李與其保持情人關系為條件而成立的贈與合同,本案中的包養協議,既不屬于救災救貧贈與,又沒有經過公證,但是財產已經以小李的名義購買房產,所以能否撤銷存在爭議,于是張某婚內出軌了,不僅如此張某還跟另一方簽訂了所謂的包養協議,小李就是被包養的那個人,法官在審理時不僅從協議出發還從協議的內容出發,認為張某與小李簽訂的包養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小李違背了協議,要返還借款,張某解除包養關系,則小李有權不返還借款自主花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就比如影視劇中的出軌、包養情人等情節,現實生活中確實也有,只不過包養親人比之出軌事件少了點。但細想起來,一部分的出軌行為與包養情人也沒有什么兩樣,無非改換名頭。包養一詞聽起來就不符合大眾倫理道德,有的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還在保養期間訂立協議聲稱合作關系,著實讓人難以接受。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那么包養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是否也具有法律效益呢?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男女雙方因房子問題鬧上法庭,法院判決包養協議無效
張某是個已婚男子,家中小有積蓄,按理說結婚后就該好好照顧家庭,再不濟也得工作養家,但張某對平凡的生活感到厭倦開始尋找刺激。 于是張某婚內出軌了,不僅如此張某還跟另一方簽訂了所謂的包養協議,小李就是被包養的那個人。二人在協議中約定,張某借給小李100萬元用于購買房產,作為交換條件小李則一輩子不婚嫁做張某的情人。如果小李違背了協議,要返還借款,張某解除包養關系,則小李有權不返還借款自主花銷。協議簽訂之后的那一年年末,張某與小李就之前簽訂的包養協議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聲明張某已經出資了70萬元高買了某房產的首付,剩余按揭余款也都有張某支付,且房產登記在小李名下,李女士自愿做張某情人,違反約定需返還70萬元以及按揭款。
假如張某提出解除情人關系,那么小李就不用還。張某只是尋找刺激對小李感情并不深厚,協議簽訂后沒過多久二人感情就出現問題。之后張某將小李告上法庭,以包養協議為憑據請求法院判決協議無效,讓小李返還“借款”70萬元。 法院在經過審理后認為,二者所簽訂的包養協議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借款合同,而是帶有條件的贈與關系。法官在審理時不僅從協議出發還從協議的內容出發,認為張某與小李簽訂的包養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
按照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已婚的張某出軌還包養他人,很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此行為無效,所以小李應當返還70萬元的借款,法院對于張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張某與小李簽訂的包養協議屬于什么合同?
涉案的包養協議嚴格按照借款合同來看,僅僅只符合幾項要求。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無償行為是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從贈與合同的性質來看,包養協議更傾向于帶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也就是張某以小李與其保持情人關系為條件而成立的贈與合同。
法律規定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首先,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其次,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最后,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本案中的包養協議,既不屬于救災救貧贈與,又沒有經過公證,但是財產已經以小李的名義購買房產,所以能否撤銷存在爭議。但是《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在本案中張某已經結婚,卻無視道德出軌他人還簽訂包養協議,其行為已經損害了社會風俗,與傳統的公序良俗相違背。
所以該包養協議無效,這種情況下小李所得財產應該返還,故法院對于張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總的來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次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合規。
很多情況下包養協議是無效的
其實,很多情況下包養協議是無效的,除非簽訂包養協議時包養協議本身就是贈與合同且不附帶包養內容。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男女,因為不想吃苦而不勞而獲就當情人,這種做法不可取既違背道德也不合法律規定。 對于那些做人情人的,公眾認知最多的還是因為財產,但是這年頭包養協議是無效的,不管包養一方是否結婚都違背公序良俗,所以連個人簽訂的協議無效。不簽訂協議對方為其買房買車,只要是結婚了的,絕大多數花費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情人被小三發現,那么所得的東西都是要還回去的。
不管是從道德、風俗、法律、利益來看,給他人做情人都不是明智之舉,相較于所得到的失去的更多。所以不論男女都要守好本心,不去做那出軌的人,也不做那被社會看低嘲諷的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