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工傷鑒定期限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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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那么出交通事故全責能否申請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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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其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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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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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如何延長工傷申報期限可以延長工傷申報期限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例如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無法申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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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有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那么工傷認定時間超過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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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由于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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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彪m然《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并沒有規定一年之后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對于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拒絕受理的案件,只要能夠證明未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的,張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特殊情況下傷亡職工認定未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那么工傷申報時間期限含公休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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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那么工傷傷殘鑒定申請理由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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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類: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那么工傷認定申報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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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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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那么工傷認定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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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不可抗力、用人單位隱瞞證據等情況導致職工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期申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不可抗力、用人單位隱瞞證據等情況導致職工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期申請,此外,如果職工因傷情需要繼續治療或者需要二次手術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期申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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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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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認定時間期限延長的規定是什么《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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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雙重賠償揭秘: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同時又屬于工傷,能拿到雙倍賠償款嗎?
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同屬于工傷該怎么辦?分別處理:在交通事故理賠部分,元甲律師通過訴訟拿到39萬元賠償款,后申請勞動仲裁成功確認了勞動關系!工傷申請順利進行中
欠錢不還,要賬就要快,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遇到欠錢不還,三個要賬的還金時期一定要把握,不然自己的債務就變成呆賬、死賬、要不回來的賬。首先,訴訟時效的問題,切記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有效期,如果對方欠錢不給,每天好吃好喝,樣樣奢華,就是不還你錢,你考慮在三年的時間內抓緊提起訴訟,否則過期的就會增加敗訴的風險。其次,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為兩年的時間,對方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要拖,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過了兩年就很麻煩。最后一個,不要等到對方電話不接,消息不回的地步才去要賬。要賬就要怕,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你明白了嗎?欠債就必須要還,公布證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近兩年全國建筑市場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然而有的發包人雖然無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東卻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討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支幾招,認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著發包人能良心發現,因此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手段是賬戶查封,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因此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 但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而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