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期限如何規定

導讀: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一、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期限如何規定
1、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期限的規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二、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