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和我們簽訂的合同能申請法律援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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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申請小額貸款的方式有哪些?目前,申請擔保貸款最高可獲得10萬元的貸款額度。那么怎么申請小額貸款,以及簽訂小額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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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注銷后并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后可起訴股東。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既然公司已經合法注銷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應當完畢。那么公司申請注銷后合同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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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在清算期間簽訂合同有效嗎1.公司在清算期間不能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所以簽訂的合同無效。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百條公司注銷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那么公司在清算期間簽訂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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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簽訂合同協議拖欠工資怎么辦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請仲裁等方式維權申請仲裁時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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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認知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大的經營風險。除了雙倍工資之外,員工如果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二審法院認為,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本案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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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簽訂了貸款合同就意味著借貸關系成立,所以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謹慎地避免陷阱。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簽訂小額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借貸申請要清楚自身的還款能力,不要盲目貸款一般來說個人小額借款很多不要求提供實物擔保,但并不等于不需要償還能力,金融機構會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考察。先清楚合同細節,再簽署合同看清利率,是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固定利率一般發生于一年期貸款中,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那么簽訂小額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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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迫簽訂有欺詐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威脅的手段簽訂具有欺詐性合同的,該合同是無效的,受害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并且要求賠償損失。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合同無效有以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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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本案中的“協議” 雖然具備了合同的形式特征,但因其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系一方偽造的,不具締約合意,是單方所為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產物,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致使合同沒有依法成立。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合意進而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訟爭協議不具備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沒有依法成立,也就失去了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訴求確認合同無效。”另據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那么非本人簽訂的合同,能否申請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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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具體的合同條款、當地法律和相關規定,除了法律和經濟因素外,實際操作也對購房者要求退房產生了一定的限制,綜上所述,購房者在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多個因素,一旦正式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通常情況下購房者不能隨意要求退房,其次,開發商有權對購房者的退房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決定,3. 法律規定的退房權利: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可能存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行使退房權利,例如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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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迫簽訂有欺詐性合同如何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他人威脅簽訂具有欺詐性合同的,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例如威脅他人說不簽合同將對其或其家人進行毆打,甚至謀害,而迫使他人簽訂的合同;例如以向社會大眾披露他人隱私要挾而簽訂的合同。如直接毆打他人直至他人簽訂合同。如果在被迫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遭遇到人身傷害的,應該及時報警。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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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合同財產劃分簽訂后可否申請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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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住宅購買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由于預告登記需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之上,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須依雙方的登記申請進行,因此最好書面約定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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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實際生活中,只要存在交易行為,就會有糾紛存在。有的人會為了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欺騙他人的行為,甚至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進行隱瞞。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合同簽訂存在誤解能否申請撤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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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后因政策變化應該怎么處理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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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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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