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什么條件?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買賣經濟適要繳納的稅費房屋性質——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補貼低收入家庭而公開出售的一類房屋。對于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消費者來說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買到經濟適用房。而對于再次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來說,稅費的交納也顯得略微復雜些。小王的房屋屬于5年以內出售,則買賣雙方需交納的稅費如下:對于賣方來說,小王的房屋只能出售給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且出售價格不應高于購買時的價格。那么購買經濟適用房要繳納的稅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訴訟中一方請求經濟補償的條件首先,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約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那么離婚訴訟中一方請求經濟補償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2011年6月周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孩隨原告生活。付某對離婚表示同意,但堅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可以不要周某支付撫養費。但在對于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判定上,合議庭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如果單純的以雙方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小孩的撫養權,無直接法定依據,小孩應判予原告周某撫養為宜。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小孩長大成人要繼續深造,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應該因撫養權的歸屬而在經濟支持上有所差別。那么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慮經濟條件還是與一方的感情基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律師建議對于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房屋的購買、登記、共有權益等方面,進行一些口頭和書面協議,以防離婚時出現糾紛,如果這個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購買的,那么離婚后需要協商達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夫妻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經濟適用房,離婚后協商未果,但是,在婚姻關系中,夫妻所共同財產的共有財產部分有可能涉及到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如何確定經濟適用房的歸屬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住房貧困問題而投資修建的住房,它的出售和轉讓需要符合一定的規定,因此在夫妻離婚后,經濟適用房的歸屬也由其所購買的情形而定,對于經濟條件不太寬裕的夫妻,經濟適用房是他們安家立命的根本,但當離婚發生時,如何分配這個房子,也成為一件棘手的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如下:推薦閱讀: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經濟適用房制度的解讀那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交哪些稅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后財產采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那么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總而言之,經濟案件取保的條件和要求相對較為嚴格,需要被告人提供充足的擔保措施、身份證明、住址證明等,并滿足特定的要求,如具備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具有親密的家庭關系、無前科犯罪記錄等,除了以上基本的取保條件外,根據官方對經濟案件取保的相關規定,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被告人需滿足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條件,才能有機會獲得取保候審:1. 具備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被告人需要能夠證明自己具備固定住所和穩定的收入來源,首先,被告人在申請經濟案件取保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 提供充分的擔保措施:被告人需要提供可靠的擔保措施,以確保在取保期間不會逃避法律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系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那么離婚訴訟中一方請求經濟補償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候家庭。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北京市2013年推出的為“自住”的商品房,此類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購買此類住房后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2013年11月12日,首批7個北京市自住型商品房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在北京市規劃展覽館正式對外開放。那么北京自住商品房購買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經濟補償應該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因為,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財產大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里的補償規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離婚時提出;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后。那么離婚經濟補償應該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劉某與毛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結婚后發現彼此性格不和,很多問題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并經常發生爭吵。離婚時,劉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因為自己下崗在家,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無力撫養孩子,所以沒有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遂判決孩子由毛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離婚后,劉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劉某想當初就是因為自己經濟條件不好,無力撫養孩子,所以才會將孩子撫養權讓給毛某,才會導致出現每次撫養孩子都會發生不愉快的現狀。于是2005年11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變更孩子撫養權之訴。那么離婚兩年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關于離婚時一方請求經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雙方都同意離婚,因此原告要求離婚訴請,應予以準許。對于子女的撫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可見決定孩子的撫養首要原則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的經濟條件雖然較好,但并不是確定孩子撫養的決定性因素。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備撫養子女基本經濟能力。同時由于被告經常外出,沒有時間和精力照看孩子,因此由原告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加有利。那么孩子的撫養權是由經濟條件好壞決定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后經濟條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撫養權嗎有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這在程序上沒有問題,但是否可以變更就要看實體條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那么離婚后經濟條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撫養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指的是什么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1、經濟幫助的條件①.一方必須存在生活困難。如果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經濟困難,而是過一段時間后才產生經濟困難,就不能再依據《民法典》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那么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稅收籌劃是企業或個人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安排財務活動、優化稅務結構,以達到減輕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一、個人所得稅籌劃案例 1.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退稅與補稅 案例:小李全年工資薪金35萬元,稿酬收入2萬元,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發現需要補稅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計算后適用稅率提高至25%,導致補稅。 籌劃建議:納稅人可通過合理分配收入來源(如將部分收入轉化為適用較低稅率的收入類型)或充分利用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來降低稅負。 2. 專項附加扣除的虛假申報風險 案例:小馮為少繳稅款,虛假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核驗發現后,暫停其扣除資格并責令更正。 籌劃建議:納稅人應依法如實填報專項附加扣除,避免因虛假申報導致稅務風險。同時,可通過合法途徑(如增加捐贈扣除)優化稅務結構。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案例 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合規應用 案例:陽泉煤業集團通過市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機制,確認9個研發項目符合加計扣除條件,有效減輕了企業稅負。 籌劃建議:企業應規范研發項目管理,確保研發費用歸集的準確性和合規性,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 出口退稅的風險防范 案例:某農產品經銷企業因未對出口應征稅貨物開具發票,被要求補繳增值稅2.46萬元。 籌劃建議:企業應加強對出口業務涉稅政策的理解,確保收入確認和申報的合規性,避免因操作失誤導致稅務風險。 三、增值稅籌劃案例 1.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合規操作 案例:長春經開區稅務局通過《稅收風險案例匯編》指導企業規范增值稅留抵退稅操作,幫助企業規避實務風險。 籌劃建議:企業應定期梳理增值稅進項稅額,確保留抵退稅申請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關注政策變化,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稅務風險。 2. 設備更新稅收優惠的精準適用 案例:德牧衛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數轉”設備更新中,通過“項目管家”團隊輔導,精準適用稅收支持政策,減輕了資金壓力。 籌劃建議: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領域的稅收支持,降低經營成本。
??離婚時是否需要請律師,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以下是一些判斷標準,幫助你決定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1. 雙方是否達成一致 ??2. 財產情況是否復雜?* ??3. 子女撫養權是否有爭議? ??4. 是否存在家暴、虐待等特殊情況。 ??5. 法律知識是否足夠? ??6. 案件是否需要談判/訴訟? ??7. 經濟條件是否允許? 如果仍有疑問,可以先咨詢律師,了解具體情況后再決定是否聘請。
談彩禮呢,本來是好事兒,也就意味著呢馬上要結婚了,但談彩禮呢,也最容易引發矛盾,甚至呢談崩導致的結果呢,連婚都結不了。那么如何談彩禮才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呢?首先得明確一點,彩禮不是買賣,而是男方對女方的誠意和尊重,他是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感謝,也是新婚家庭啟動資金的一部分。彩禮的數額呢,應該根據雙方的家庭經濟條件和當地的風俗來定,感情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不要盲目的開大口,要的太多了就屬于高價彩禮,別說男方不愿意,就是法律呢也不允許,到時候打起官司來呀,還得返還彩禮,好事兒呢,變成壞事兒了,不過呀,也可以有點兒小心思,女方要彩。
禮的時候呢,一定是在結婚前要,這個時候的彩禮的性質呢,就是男方給予女方的家庭的贈與,這種贈與呢,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給多少彩禮,后面的嫁妝的方式呢,在婚前給到自己的女兒,也就是女兒的一種保證,不至于呢,女兒嫁出去之后呢,還要受欺負。總結一下,想要談好彩禮,無非呢三點,第一,彩禮不要太高,合理的就行,第二呢,彩禮呢,一定要前給,第三呢,給彩禮還嫁妝,但是呀,要婚前給嫁妝,掌握這三點呢,彩禮就不是問題了。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