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慮經濟條件還是與一方的感情基礎?

導讀:
2011年6月周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孩隨原告生活。付某對離婚表示同意,但堅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可以不要周某支付撫養費。但在對于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判定上,合議庭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如果單純的以雙方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小孩的撫養權,無直接法定依據,小孩應判予原告周某撫養為宜。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小孩長大成人要繼續深造,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應該因撫養權的歸屬而在經濟支持上有所差別。那么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慮經濟條件還是與一方的感情基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6月周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孩隨原告生活。付某對離婚表示同意,但堅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可以不要周某支付撫養費。但在對于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判定上,合議庭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如果單純的以雙方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小孩的撫養權,無直接法定依據,小孩應判予原告周某撫養為宜。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小孩長大成人要繼續深造,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應該因撫養權的歸屬而在經濟支持上有所差別。關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慮經濟條件還是與一方的感情基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周某(女)與被告付某(男)于2005年兩人登記結婚,2006年5月生有一女。付某常年在外務工,工作較為穩定,婚前個人財產十多萬元。周某因為身體原因,時常沒有正當工作,收入來源不穩定,婚后夫妻兩人離多聚少,感情逐漸疏遠。2011年6月周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小孩隨原告生活。付某對離婚表示同意,但堅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可以不要周某支付撫養費。
【分歧】
由于兩人常年分隔兩地,且原告周某在2010年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也同意離婚。但在對于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判定上,合議庭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小孩一直由原告周某親手撫養,在感情上與周某更親近,周某對小孩生活習性等更為熟悉。如果單純的以雙方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小孩的撫養權,無直接法定依據,小孩應判予原告周某撫養為宜。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沒有固定職業,身體也不好,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生活不穩定,自己還有每個月花費一定數額的醫療費;而付某經濟相對寬裕,有較穩定殷實的收入來源,且孩子已滿2周歲,本著對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考慮,小孩應判予被告付某撫養。
【評析意見】
筆者認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具體到本案中,雙方的女兒現在雖然早已滿2周歲,已過哺乳期,但孩子尚屬年幼,此時更加需要與之從小感情深厚的母親的養育照顧。本案原告雖然在收入上相對被告少的多,但是收入高僅是作為考慮子女撫養問題的其中一個因素,并不是決定性因素,況且作為小孩的撫養費而言,是以父母雙方共同其收入作為參照來承擔。就算是原告來直接撫養,被告也會當然的承擔與其收入成一定比例的經濟撫養義務。小孩長大成人要繼續深造,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應該因撫養權的歸屬而在經濟支持上有所差別。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其中第3條規定了其撫養權可予優先考慮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外務工,與小孩感情相對不深,反觀原告,小孩隨原告生活時間達五年之久,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對小孩的習性、愛好等較為了解,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務工,也沒有更好的條件來照顧小孩,由原告來直接撫養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結合本案的情況可以理解為第三條第二款之情形,即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