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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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月22日記者從日照市司法局獲悉,本市為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已將公證納入法律援助體系。而根據規定,每名執業公證員每年至少要辦理2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公證機構,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決定,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無力支付公證服務費的公證當事人提供免費公證服務。那么,征地拆遷工作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房地產法規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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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征地補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嗎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承包權證,婚后該土地被征收,所獲得補償款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對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還未作明確規定。離婚可以協商分割。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征地補償款夫妻離婚如何分配征地補償款一般來說是對農民自有土地的一種賠償,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農村夫妻離婚,不能分割這筆財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那么農村征地補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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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開發商征地很久不安置如何辦開發商征地很久不安置當事人可以攜帶拆遷協議和雙方的身份信息材料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實施房屋征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開發商征地安置時間超過合理期限的可進行控告起訴,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向相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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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征地補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征地補償款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割征地補償款。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農村征地補償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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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3年2月,胡某南發現孫某雪與其他異性有染,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與其離婚。審理中,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小孩撫養問題達成了協議,但孫某雪要求對半分割土地征用補償費,胡某南以該款屬個人財產為由拒絕。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征地補償費是在胡某南與孫某雪結婚之后取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費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于法無據。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費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那么征地補償款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被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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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征地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并無明文規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等費用。由此可見,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那么征地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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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征地拆遷實際工作中,征地部門有的要求對建筑物、構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評,以便征地部門與被拆遷人談判。但是這種要求明顯與土地估價機構“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地位相違背,低評的價格也往往為被拆遷人所質疑,影響土地估價機構客觀、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門看來,被拆遷人總是要獲得比評估結果高的補償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滿足,所以,低評才能保證最終補償價格比較合理,土地估價機構應當配合征地部門的工作。那么征地拆遷中土地估價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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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對征地拆遷補償原則進行法律知識解析。文章介紹了征地拆遷的概念和背景,詳細解釋了征地拆遷補償的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本文的闡述,讀者將對征地拆遷補償的原則有更清晰的了解,以保障個人和社會的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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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近,河南省某法院對1998年~2002年受理的64起違法征地拆遷糾紛案件通過調查分析,發現違法征地拆遷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一、征地單位違約。隨后,該工程承包公司與拆遷戶分遷,造成糾紛。產生糾紛后,征地單位往往以簽訂合同是其下屬部門,不能代表法人單位,而不承認合同效力。一是拆遷戶在征地通告公布后突擊遷人口入戶。導致了不同法院審理的結果有差異,影響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那么分析:完善法律法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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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應的由于我國征地活動中的確會存在離婚后能多領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因此所謂的“假離婚”也層出不窮當事人以為自己得了便宜占了實惠其實則不然當事人還要承擔起“假戲真做”的風險一旦有一方借“假離婚”辦了“真離婚”的事雖然從道德上值得譴責但法律是不會撤銷“假離婚”的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和徐某兩人自愿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從法律的角度兩人即已解除了婚姻關系所以要撤銷這種離婚登記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此外中國式“假離婚”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那么征地補償遇上“假離婚”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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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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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共有4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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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那么水田征地補償款能否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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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并無明文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征。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那么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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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土地賠償款有糾紛怎么解決法律主觀: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 征地補償 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有哪些1、法律主觀: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 征地補償 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等方式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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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