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導讀:
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并無明文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征。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那么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并無明文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征。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關于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并無明文規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一方的,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是,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征。《民法典》第243條第2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等費用。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費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征用,是對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在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