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見,對“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現行法律未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是用地單位對失去土地的農民,為今后生活出路給予的一種補償,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贈予的財產性質。土地征收補償費不應歸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土地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見,對“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現行法律未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是用地單位對失去土地的農民,為今后生活出路給予的一種補償,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贈予的財產性質。土地征收補償費不應歸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土地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見,對“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現行法律未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根據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發的《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限間取得的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可采用類推解釋的方法,根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共同具有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是用地單位對失去土地的農民,為今后生活出路給予的一種補償,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贈予的財產性質。土地征收補償費不應歸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