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合同約定解除情形的當然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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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前述種種解除理由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緩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論是定期合同還是不定期合同,對此均無影響。而且這種解除對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種權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無權干涉和主張。那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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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解除個人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期限尚未到期,但因合伙人之間發生矛盾,導致合伙企業無法經營等事宜致使合伙目的無法實現的,可向法院申請解除合伙協議,并可一并申請清算,怎樣解除合伙人關系(一)個人合伙協議可以自行約定出現某情形的時候擁有解除的權利,合伙人投入的財產散伙時怎么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散伙的,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有剩余財產的,按合伙人出資的份額分配財產,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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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對方沒有履行能力等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合同單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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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的概念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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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出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那么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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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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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那么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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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一種方式稱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產生法定事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那么合同解除終止的效力和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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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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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約定解除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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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雙方沒有約定履行抵押期限的情形下,被告未向原告主張履行抵押手續即以原告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能得到支持,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送解除協議通知書,以原告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及辦理抵押登記為由通知原告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要求解除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原告發出的解除通知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向某認為,曹某要求解約既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雙方也沒有約定解除條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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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這是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那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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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么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中擔保人解除擔保責任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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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租人違約、租賃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主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法律主觀: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房屋 租賃合同 可以因為期間屆滿而終止,或者期限雖然沒有屆滿但是出現了法定或約定的事由而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賃合同也會因此而終止,簡述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約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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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從房屋租賃合同無法解除的四種情形下為您分析,雙方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約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權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于未按時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但房屋租賃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權消滅。權利因主張而成就,因放棄而消滅,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同樣如此。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法律未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而當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將導致權利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方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那么租賃合同無法解除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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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澳闶桥畠?,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