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下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簽勞動合同: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
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于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3.生死合同不能簽。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